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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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