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