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十三条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