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十三条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