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