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反馈不准登机的旅客,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仍允许其登机并载运其出境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每载运一人一万元罚款。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反馈不准登机的旅客,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仍允许其登机并载运其出境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每载运一人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