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企业对已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企业对已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