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备案,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债券投资者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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