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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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