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