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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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