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