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自律组织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