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对违约债券、绿色债券等特殊类型债券以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