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负责为信息披露发布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做好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为信息披露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和技术保障,及时发布并妥善保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故意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信息披露文件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负责为信息披露发布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做好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为信息披露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和技术保障,及时发布并妥善保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故意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信息披露文件或泄露非公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