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市场自律组织可以按照自律规则,对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自律规则或相关约定、承诺的行为采取自律措施。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