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第三十条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义务,并督促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