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对信息披露实施自律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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