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豁免披露。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