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债券发生违约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企业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债券发生违约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企业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