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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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