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