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