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企业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企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企业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企业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企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企业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