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第二十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