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企业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