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