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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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