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