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企业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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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