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企业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企业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