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十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见附件1);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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