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八条第二章 监测报告第八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