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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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