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第二章 监测报告第七条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的要求,对特定食源性疾病开展主动监测。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