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二章 监测报告第六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