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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