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第二章 监测报告第五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