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五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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