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检查、网络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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