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