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