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体系,明确相关机构职责与工作要求,协调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组织保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体系,明确相关机构职责与工作要求,协调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