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并适时对该名录进行调整。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增加食源性疾病报告病种和监测内容。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组织保障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并适时对该名录进行调整。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增加食源性疾病报告病种和监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