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信息通报第十七条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