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十七条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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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