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章 信息通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食源性疾病发病状况,向社会公布影响公众健康的主要食源性疾病及其预防知识,积极开展风险交流。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