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食源性疾病发病状况,向社会公布影响公众健康的主要食源性疾病及其预防知识,积极开展风险交流。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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