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应当组织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息通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应当组织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