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章 监测报告第十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监测情况报告。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