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将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时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属于食源性疾病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报告。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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