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全国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测报告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全国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