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数据传输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行业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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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