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二章 信息录入和审查第九条国资委追责部门在中央企业录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信息形式审查并反馈结果。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