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信息录入和审查
第七条
追责部门应当于禁入限制处理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将禁入限制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到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禁入限制系统)。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息录入和审查
追责部门应当于禁入限制处理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将禁入限制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到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禁入限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