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入限制,是指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追责部门,是指国资委和中央企业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机构或部门。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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