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或审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

(二)应查未查、故意隐匿、伪造禁入限制人员信息。

(三)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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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