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或审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
(二)应查未查、故意隐匿、伪造禁入限制人员信息。
(三)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或审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
(二)应查未查、故意隐匿、伪造禁入限制人员信息。
(三)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