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二章 信息录入和审查第十条禁入限制人员禁入期届满后,国资委追责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从禁入限制系统中移出。制定机关国资委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