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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