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